侵害人身罪是指涉及对他人威胁或身体暴力的罪行。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 HK$5,000 和 12 个月的监禁。
普通袭击是指施袭者故意或不理后果地作出一些行为或动作,使另一人担心会即时遭受到非法的武力对待。普通袭击行为的最高刑罚是监禁 1 年。 普通袭击的例子包括用拳头或武器袭击另一人(即使没有打中目标)或拔出武器用意伤害另一人等。一个人没有伤害的意图,或者受害者最终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都不是普通袭击最重要的考虑元素。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AOABH)是指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涉及故意或鲁莽地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这可以包括导致需要医疗处理的伤害或造成持久身体影响的行为。被定罪为 AOABH 的人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具体取决于造成的伤害程度和罪行的具体情况。
误杀是指谋杀以外的不合法杀害他人行为。如施虐者使用暴力的动机,并非要杀害对方或严重伤害对方身体,但受害人最终死亡,即可被控误杀罪。
目前,任何被裁定干犯谋杀的人都会被强制判处终身监禁,而终身监禁也是香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罚。对于未满 18 岁的人而言,法庭可酌情决定是否判处他们终身监禁或较短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