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忽
點樣應對醫療疏忽?究竟係誰是誰非?
2025-08-29
香港的醫療疏忽法律責任:患者的權利與舉證原則
醫療疏忽是指醫療專業人員未有提供合理及符合專業標準的護理服務,從而導致病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況。在香港,由於這類案件涉及醫療專業知識和法律分析,法院會根據四個核心法律要素進行判斷:
1. 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醫療人員對病人沒有提供符合其專業資格的醫療護理;
2. 失職(Breach of Duty):醫療人員未有遵守可接受的標準;
3. 因果關係(Causation):病人所遭受的傷害必須是由該違責行為直接引致;
4. 損害(Damage):病人必須實際遭受損害,如身體創傷、健康惡化或財務損失。
提出索償的程序與時效
若病人懷疑自己因醫療疏忽而受到損害,可提出索償。程序包括:
- 向有關醫療機構或醫生發出書面索償通知;
- 提交一份詳細醫療報告,說明疏忽情況及其對病人健康所造成的實質影響;及
- 向法院正式提出民事訴訟。
醫生與醫院可根據其各自的角色與過失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法律第347章《時效條例》的第27條,一般索償時效為三年,自事發日起計,或自病人「合理應當察覺」疏忽造成損害之日起計。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病人失去行為能力或證據顯示申索有合理理由延誤,法院可酌情允許延期。
保障病人權益與專業責任並重
醫療疏忽的法律處理不單著眼於過失本身,更強調對病人知情權、選擇權及安全的保障。對病人而言,了解自身權益並及早尋求法律建議,有助於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對醫療人員而言,持續專業操守與清晰溝通,則是預防爭議的關鍵。由於人身傷害的申索受試有時限的,因此如需協助,請儘快與本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