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交通意外中出现的共同过失
2025-06-18
原告在驾驶电单车时在交叉路口被被告黄志明驾驶的私家车撞倒,造成多处骨折及永久伤残。
原告控告被告未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时未留意来车,且未在交通灯号转黄时停止驶出。
法院认为,被告有疏忽驾驶的责任,尤其是在转黄灯时仍驶出,未顾及其他交通状况。
然而,法院亦指出原告未完全减速,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适用共同过失原则,最终裁定责任按95:5分担。
原告获得医疗费、收入损失及痛楚补偿等赔偿。
该案强调了交通意外中疏忽驾驶与共同过失的法律责任,也提醒驾驶者在路上应谨慎驾驶,减少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