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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管束權

離婚中的子女安排: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

2025-07-18

離婚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一項重大挑戰,特別是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更加需要審慎處理。在香港家庭法下,法院在處理監護權及照顧安排時,首要考慮的原則始終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照顧及管束 vs. 管養權

父母分開後,常會對「照顧及管束」(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產生爭議,也就是孩子應該主要與哪一方生活。

照顧及管束:包括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例如起居飲食、教育、醫療照顧等。

管養權(Guardianship):則是作出重大決策的權利,例如改名、移居海外或作出重大醫療決定等。

法院可將照顧及管束權單獨授予一方,或根據情況決定雙方共同承擔。倘若雙方能維持良好溝通,法院會傾向支持共同照顧及監護,以鼓勵父母共同參與孩子成長。

 

法院的角色與彈性安排

香港法院對子女安排擁有法定管轄權直至孩子年滿18歲。在此期間,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作出調整。雖然法院擁有干預權,但更鼓勵雙方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孩子利益受損時,法院才會介入作出裁決。

 

什麼是「兒童的最佳利益」?

法院會根據一系列因素作出綜合判斷,例如:

-          孩子的年齡、需要及意願;

-          父母的照顧能力;

-          父母雙方的合作意願;

-          家庭背景及穩定性;和

-          孩子與雙方的情感聯繫等。

 

父母的責任:以孩子為先

在離婚過程中,父母應避免將孩子視為談判工具或情緒發洩的對象。這不僅損害孩子的情感發展,也可能對親子關係造成長遠影響。相反,開放溝通、互相尊重,並以孩子的福祉為首要考量,是為孩子建立一個穩定、有支持的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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