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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襲擊而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2025-06-18

被告因為在工作場所襲擊同事而被控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案件發生在一個辦公室,當時被告與同事發生爭執,並對其進行毆打,導致受害者臉部受重傷。

 

被告辯稱,事發時是受到挑釁,但法院認為,無論是否受到挑釁,被告的反應過度,且暴力行為明顯不必要。

 

最終,根據《傷害罪條例》(第212章),被告被判定為實際身體傷害罪並被判處監禁。

 

此案提醒人們工作場所的暴力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並會遭到刑事懲罰。

담당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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